《救护车医疗设备配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添加时间:2023-03-03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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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分类
救护车应根据表1-表10中列出的项目要求,具有下列救治条件:
A型(转运救护车):应具备可急救和护理的基本专业设备。
B型(急救车):应具备院前救护应用的基础治疗和监护设备。
C型(移动监护单元):应具备院前重症监护应用的高级治疗和监护设备。
医疗设备储放
所有设备应安装在特定位置。
B型和C型救护车中气道管理和通气设备应安装在急救人员座位伸手可及的位置。
需要在救护车外应用的基本设备应存储在常用门附近。
设备清单
为避免设备相关功能重复,以相关功能高度组合为优。
设备装备时也可由使用单位按本标准购置,表1~表10规定不同救护车类型所携带最少的设备。
大多数条目中,给出所需要的数量。栏中“选装”表示根据城市地区当地需要数量决定。条目不适用的地方,用“-”表示。设备应适用于所有年龄组的病人。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按功能系统分类,重复提到的项目,不要求重复配置。